2011年8月,芝加哥大学的Brian Leiter教授利用康奈尔大学的CIVS(孔多塞网络投票服务)系统举办了一次“过去200年中最好的伦理学著作”的网络投票活动。J.S.Mill的Utilitarianism一书高居榜首,力压Rawls的《正义论》、 Sidgwick的《伦理学方法》、 Nietzsche的《道德的谱系》、Moore的《伦理学原理》和Marx的《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 【详情见】 。这不仅让人对仅厚65页的《功利主义》【Mill:《功利主义》,徐大建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下同】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尤其是在Derek Parfit新近对道义论和后果主义进行统合的巨大努力之后。在这本小书中,Mill以极简洁的方式介绍了功利主义的基本含义、基本理由以及功利与正义的关系。
在第一章“绪论”中,Mill说,与科学相比,道德或“行为对错的标准(the criterion of right and wrong)”【1】问题向来没有取得多少实质性进展。伦理学中的直觉主义学派(the intuitive school)和归纳主义学派(the inductive school)虽然“在很大程度上认可同样的道德法则,但在道德法则得以成立的证据和权威依据方面,却有分歧”【3】,不过,两派也同样认为,“道德是根据原则推演出来的”:“个人行为是否合乎道德,不是一个直接知觉的问题,而是一个将特殊法则运用与个别案例的问题。”【3】随后,Mill似乎颇为武断地主张,道德信仰上现存的稳定性和一致性,都源自于功利原则(the principle of utility)或边沁所称的最大幸福原理(the greatest happiness principle)的暗中影响。Mill说这甚至为各种学派所承认,“任何一个思想学派,不论它多么不愿意承认功利原则是道德的根本原则与道德义务的源泉,却都不会否认,在许多具体的道德问题上,行为对幸福的影响是一个最重要的乃至最为突出的因素。”【4】Mill甚至说,康德的绝对命令的普遍化原则也需要功利原则来补充。Mill说该书的目的就是打算陈述和证明功利主义理论,不过,这里“证明”一语是在广义上使用的,因为“提出各种考虑,这些考虑能够使理智赞成或不赞成有关的学说,那也是一种证明。”【5】
第二章“功利主义的含义”中,Mill则试图对功利主义原则作出清晰界定并回应诸多的误会或异议。首先,功利(utility)并不与快乐(pleasure)对立,而是可以“理解为快乐本身以及痛苦的解除。”【6】因此,接受功利为道德基础的信条主张,“行为的对错,与他们增进幸福或造成不幸的倾向成正比。所谓幸福,是指快乐和免除痛苦;所谓不幸,是指痛苦和丧失快乐。”【7】显然,作为功利主义的基础的人生理论就是“唯有快乐和免除痛苦是值得欲求的目的。”【7】这里,功利主义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澄清“痛苦和快乐的观念”的内容,因为很多高尚的人会指责将快乐当作生活的最高目的是一种猪的学说。然而事实上,甚至伊壁鸠鲁主义者就认为“理智的快乐、感情和想象的快乐以及道德情感的快乐所具有的价值要远高于单纯感官的快乐。”【8】Mill补充说,将心灵的快乐置于肉体的快乐之上,不仅仅是基于外在理由(更加持久、更有保障、成本更小),而且也基于内在理由:“对两种快乐同等熟悉并且能够同等地欣赏和享受它们的那些人,的确都显著地偏好那种能够运用他们的高级官能的生存方式。极少有人会因为可以尽量地享受禽兽的快乐而同意变成低等的动物。”【9】Mill说这种对高等快乐(higher pleasure)或心灵快乐的偏好最好的解释是一种尊严感(a sense of dignity)。这里就有了Mill的名言“做一个不满足的人胜于做一只满足的猪;做不满足的苏格拉底胜于做一个满足的傻瓜。”【10】Mill承认,人们常常受诱惑去追逐低等快乐,而这部分是因为“享受高尚情感的能力,在大多数人的天性中都是一朵非常柔弱的花草,”【11】很容易被扼杀或夭折。
不过上述功利主义信条是不完整的,还需要补充一个条件:“功利主义的行为标准并不是行为者本人的最大幸福,而是全体相关人员的最大幸福。”【12】Mill甚至做了进一步的扩展:“道德标准可以定义为这样一些人类行为的规则和戒律:只要遵守这些行为规则,那么所有的人都有最大的可能过上以上所描述的那种升高或,不仅仅是人类,而且在事物的本性认可的范围内,有感觉的生物也都有最大的可能过上上述生活。”【12】在这里,功利主义甚至表现出了容纳环境保护主义诉求的强大弹性。
接下来Mill开始驳斥一系列的异议。有一种典型的反对意见认为“幸福是得不到的”,就如Thomas Carlyle轻蔑地质问的:“你有什么权利得到幸福”?如果真是这样,则功利主义设定获取幸福为目的就不是理性的。但Mill回应说:“功利不仅仅包括对幸福的追求,而且包括防止与缓和不幸”【13】;说幸福不可能也是一种夸张,功利主义者的幸福“不是指一种狂欢活动,而是指生活中痛苦少而短暂,快乐多而变动不居,积极主动的东西远远超过消极被动的东西”【13】,这种幸福并非不可能;而且,那种感觉不到人生乐趣的人,除了自私,便是缺乏心灵的陶冶,而“个人感情有所寄托的人,直至临死前都会像年轻健康时一样,对生活兴致盎然…凡受过陶冶的心灵都会对自己周围的事物,如各种自然物体、艺术作品、诗歌想象、历史事件、人类过去和现在走过的道路以及它们的未来前景等等,发生无穷无尽的兴趣。”【14】
另一种反对意见倾向于放弃幸福而过高尚的、克己的生活,譬如英雄和烈士就“常常为了某种在他们看来比自己的个人幸福更有价值的东西,而不得不有意地去过没有幸福的日子。”【16】Mill回应说,自我牺牲本身不是目的,而恰恰是为了他人或更多人的幸福。在这里,Mill强调了功利主义与利己主义的区别,“功利主义要求,行为者在他自己的幸福与他人的幸福之间,应当像一个公正无私的仁慈的旁观者那样,做到严格的不偏不倚(impartial as a disinterested and benevolent spectator)…“己所欲,施于人”,“爱邻如爱己”,构成了功利主义道德的完美理想。”【17】
接下来这个批评就比较严重了,批评者说,功利主义的标准对人类来说太高了:“要人们的行为始终出于增进社会公众利益的动机,这实在有点过分。”【18】Mill的回应说,这种指控误解了行为的规则和行为的动机,而功利主义提供的是行为的规则或标准。但这个回应还不能说完全解决了问题。还有一个批评说功利主义是一种无神论。Mill虽然指出功利主义可以容纳与信仰,但他没有澄清这里的全部问题。在回答另一些质疑的时候,Mill说功利主义作为第一原理也需要一些次要的规则。
第三章“论功利主义的最终约束力(ultimate sanction)”的标题是有点让人困惑的。因为Mill似乎在两个主题之间摇摆:人们有什么动机去遵循功利标准?or人们如何获得动机去遵循功利标准?这似乎是两个不同的问题。Mill说,唯一人们感到本身就有义务性的道德,是被教育和舆论神圣化了的习俗性道德。这似乎暗示着Mill考量的是后一个主题,即通过塑造人们的道德品质来帮助功利主义获得动机。有两种动机,一种是外在动机或外在约束力,即“希望从自己的同胞和宇宙的主宰那里得到恩宠,不愿在自己的同胞和宇宙的主宰那里找不痛快,以及我们对同胞的同情挚爱和对宇宙主宰的敬畏等等。”【27】这些动机中与同胞相关的动机能促进功利主义道德。另一种是内在的约束力或动机,即我们内心的感情,当其纯粹的时候,就是良心。“与其他各种道德标准的约束力一样,功利主义道德标准的约束力也是人类出于良心的感情。”【28】在此Mill比较了义务源自主观感情和义务源自先验事实的观点,认为两者没实际差别。但这里论述太简略。Mill不试图解决义务感是先天的还是后天培养的问题。Mill说,功利主义有一种强有力的天然情感基础,那就是人类的社会感情。这种社会感情中的因素有:与同胞和谐一致的愿望;文明状态下对所有成员利益的平等考量;关心他人。Mill甚至说,“个人是一种社会存在的想法现在已经深入人心,它会使每个人都感到,自己在感情和目标上与同胞们和谐一致是自己的自然需求之一。”【33】而这种信念乃是最大幸福道德的最终约束力。感觉这一章的论述较弱:两个主题之间似有摇摆,而“社会感情”的命题也似乎并不那么有说服力。
第四章“论功利原则能够得到何种证明?”试图解释:既然在功利主义中最大幸福是目的和标准,那么,为什么幸福是值得欲求的目的?Mill说:“要证明任何东西值得欲求,唯一可能的证据是人们实际上欲求它。”【35】也就是,幸福之所以值得欲求,是因为人们事实上在欲求幸福。而幸福是一种善:“每个人的幸福对他本人来说都是一种善,因而公众幸福就是对所有的人的集体而言的善。”【36】Moore后来指责这种论证是一种自然主义谬误:“混淆了‘值得欲求的’与‘实际上被欲求的’,从而用‘实际上被欲求的’来定义‘善’,试图用一种自然属性来给一种不可分析的不可定义的属性进行定义。”【徐大建,译序,16】
不过,要完成这个证明,还要表明,人们只追求幸福,此外别无所求。否则,如果人类行为还有其他一些目的而不仅仅是追求幸福的话,幸福就不是取舍行为的标准。Mill拓展了对幸福的解释,使得美德也成为幸福的一部分:“幸福的成分十分繁多,每一种成分都是本身值得欲求的…美德原本不是目的的一部分,但它能够成为目的的一部分;它在那些无私地热爱它的人中间,已成了目的的一部分,并且不是作为达到幸福的一种手段,而是作为他们幸福的组成部分,被欲求并被珍视。”【37】Mill说,功利主义实际上欣赏和需要对热爱美德的培养,因为那是公众幸福的首要条件,是头等的大事。因此,真正说来人们欲求的唯有幸福。“幸福便是人类行为的唯一目的,而促进幸福便是判定一切人类行为的检验标准了。”【39】
这里可能遇到这样一个反对意见,认为单纯从欲望来解释道德是成问题的,因为“意志是不同于欲望的东西。”【40】不过,Mill轻轻带过,说意志不过是习惯性力量的例子,“意志是欲望的孩子,脱离了父母的管教之后,只受习惯的管教。”【41】
这个论证还有一个由Sidgwick指出的一个缺陷:从每个人都追求自己的幸福推不出个人实际上追求公众的幸福。这个等到分析《伦理学方法》再讨论。
第五章“论功利与正义的关系”试图解决功利主义理论中唯一真正的难题:协调正义与功利看起来的对立,因为“正义作为在类属上不同于任何利益的某种绝对之物…在观念上是与利益对立的。”【42】
Mill先对“正义”做了一番细致的考察:正义是尊重法定权利(legal rights);正义是尊重道德权利(moral right);正义取决于应得(desert)概念;正义与守信和遵守承诺相关;正义就是不偏不倚(impartial);正义与平等相关。从词源学上讲,正义与法律相关,“即便当实际上实施的法律已不再被接受为正义的标准的时候,法律和法令的观念也仍然在正义的概念中占有主导地位。”【48】
接着,Mill借助“义务(duty)”概念将“道德(义务)”与价值的其它领域区分开来。义务蕴含着惩罚性制裁观念:“义务这一概念总是包含着,我们可以正当地强迫一个人去履行它。义务这种东西是可以强行索要的。…具有义务的人本人是没有权利对强制履行进行抱怨的。”【49】那么在这种以义务为特征的一般道德领域内,正义与其他道德领域怎么区分呢?Mill借助“完全强制性义务”和“不完全强制性义务”来区分,正义属于前者:“完全强制性的义务,是可以使某个人或某些人拥有一种相应权利的义务;而不完全强制性义务,则是不产生任何权利的义务。”【50】因此,正义通常包含着个人权利的观念:“正义不仅仅意味着做正确的事情并且不做错误的事情,它还意味着某个人能够向我们提出某种要求作为他的道德权利。”【51】
再下来,Mill考虑正义感。Mill说,正义感情中的道德成分源自利益。正义感中惩罚侵犯的欲望来自两种情感:报复和同情心。正是社会同情心的支配使得正义感与社会公共利益联系起来,也使得正义感具有道德成分。Mill接着说,与正义相关的权利可以还原为“伤害”和“惩罚的要求”两个要素。也就是说权利可以还原为社会功利。当然这牵涉到一种特别重要的、极其动人的相关功利:“这种所涉及到的利益便是安全利益,对任何一个人的感情来说,它都是所有利益中最重要的利益。”【55】要求所有同胞联合起来保障生存基础的要求比普通功利要强烈得多。
上述的Mill对正义与功利的推理未必很有说服力,但Mill的基本观念却是极为清晰的:正义和权利可以还原到功利,不过是一种极特殊的功利,以至于正义和利益似乎有一种本质的区分。“基于功利之上的正义乃是一切道德的主要部分,而且绝对是最神圣最具约束力的部分。正义其实是一类道德规则的名称,这类道德规则就人类福利的基本要素而言要比其他任何生活指导规则具有更加密切的关系,因此具有更加绝对的义务性。”【60】在这里,Mill似乎继承了Hobbes的精神,将人类在防止相互伤害,维护安全方面的利益放置到至高无上的位置:“对人类的福利来说,禁止人类互相伤害的道德规则最为至关重要(决不可忘记的是相互伤害也包括错误地干涉彼此的自由),而其他任何行为准则无论多么重要,也只不过是向人们指出了如何处理某种人类事务的最好方式。”【61】
Mill还补充说,Impartiality是履行正义义务的必要条件而重要。不过平等和Impartiality的重要性却还有另外的原因:“社会应当平等地善待所有应得到它平等善待的人”【63】,这个社会正义和分配正义的最高抽象标准,是直接蕴含在最大幸福原理之中的。这是因为,“一个人的幸福,如果程度与别人相同,那么就与别人的幸福具有完全相同的价值。”所以,“每个人都只能算作一个,没有人可以算作一个以上。”【63】不过这里似乎没有涉及到可公度性问题。
最后,Mill总结说:“一切正义的问题也都是利益的问题。…正义观念就不再会成为阻碍我们接受功利主义伦理学的一块绊脚石了。正义仍然代表一些社会功利的恰当名称,这些社会功利作为一个整体,要比其他任何社会功利重要得多,因此也更具绝对性和强制性。”【65】
总体而言,觉得该书太短了,很多问题其实并没有论述清楚(譬如意志与欲望;可公度性等),排在榜首有点让人难以信服。
(采稿:徐毅磊 责编:徐毅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