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天前,央视突袭东莞,引发东莞特殊服务业地震。大篇幅的报道,不加修饰的画面,刻意引导的舆论,这一切都把东莞、把那里从事性服务行业的姑娘们,把中国的性交易推向了风口浪尖。关于东莞事件的切入点有很多,比如记者采访时应当对当事人进行隐私保护,比如不能公器私用以达到政治目的,还有人提出应当在法律制度上对性交易加以约束。
微博上人们疾呼东莞挺住,人人上大家呐喊今晚都是东莞人,群情之下,不可否认的是这样一个问题得到了最大的关注,那就是:中国究竟应该对性交易持以何种态度?中国的性交易合法化之路,如今又走到了哪里?
###一、性交易与自由权利###
身体属于我自己,如果我愿意,就不应对我的自由行使加以干涉。不少人在这样的逻辑下认为,性工作者也是在实行自己的自由权利而已。扫黄打非?多此一举!我自己的事儿,你管得着么?
事实上,性的自由权利形式,并不是一个简单地问题。性的权利在本质上属于一种人身权利。国家或者政府的任何不当干预,都可能构成对人身权的侵犯。性交易从根本上来说是一种民事主体处分自己身体的行为,应属于私权之范畴,因此,假如国家对于公民处理性自由的权利过多干涉,就很容易构成对私权的侵犯。在有些国家,男女之间婚姻体制之外的性交易及其衍生交易,譬如公共场所拉客、介绍卖淫、帮助卖淫、经营卖淫的机构等都是一种犯罪行为。这种严格的性犯罪规定,固然有利于净化社会风气,提升所谓的社会道德层次,但却会对公民个人权利构成侵害。
**但是,性交易毕竟与现代文明相悖,尽管交易主体处分的是自己的身体,但其行为却带有一定的社会性。**在人类的道德社会生活中,从来没有完全的自由,一个人的行为本身必须为其所处社会接纳,并不对他人的正常生活造成影响。大街小巷全是站街女,高楼大厦里肉体可以公开买卖,这对于未成年人对于教育对于正常生活都将造成极大的冲击。
如何处理好性交易与性自由,性自由与社会秩序,成为了最重要的伦理问题。
这个问题在法学界的不同派别中争论了许久,实证主义法学派、自然主义法学派、新社会学派、女性权利保障倾向者,所有人都很难达成一个统一的观点。所以人们想出了一个极端的例子进行提问:
假如一位女性,不愿意去工作,不愿意接受救助,就是单纯的自主的愿意从事性交易,那么她的这一行为,是否应该得到保障呢?
在笔者看来,这样的行为是其本身权利的行使,应当不被国家所干涉。**性交易与其他交易行为的重大区别就在于,性权利是一种最基本的人身权利,它依附于人的身体,不能够由他人来处分。如果限制公民自己处分自己的性权利,那么就构成了对公民基本人权的侵害。**以日本为例,日本的《卖淫防止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在“适用本法律时”,必须注意“不要侵犯公民的权利”。这也就是说,当国家制定法律防止婚姻体制之外的性交易蔓延时,必须首先防范国家通过制定法律或者政府通过行政行为影响到公民的最基本人权。
但这属于极端个例,是不是所有性工作者都是自愿?所有人都愿意从事这个行业?所有人都是适用于这样的法律?在性交易合法化的考量过程中,我们仍然要加入更多的因素。
如何进行考量?自然是要从性交易合法化的利弊双面加以进行。
###二、性交易合法化的好处###
为什么支持性交易合法化?
给出答案的人很多,有人嘴上说是为了体现自由,有人说是为了自己小兄弟的幸福,让我们来看看官方机构是如何总结的。
首先,性交易合法化好处之一是能够减少性犯罪率。美方研究该问题的机构认为“卖淫合法化能使性犯罪率降低十万分之8.6”。与此同时丹麦的研究发现,在色情业非罪化后,性犯罪率也有明显下降,此外,美国内华达州的“性特区”也让该区性犯罪率减少。
其次,性交易合法化会带来的另一个益处是能够减少性病感染率。“台湾卫生署”曾于1991年8月公布这样一组数据︰“以梅毒为例,台北市公娼患性病率为百分之0.42,私娼则高达百分之17.31,私娼的患性病率为公娼的42倍,而且很多私娼未经检查,这个数字还是低估的。”
最后,由于卖淫合法后,一些性工作者不用再以行贿手段寻求保护伞。卖淫合法化还可能带来“消除警界腐败、降低有组织犯罪率”等正面效果。
以上三条是世界性的总结,针对中国而言,一些支持性交易合法化的人士也就中国国情提出了自己的意见。比如迟夙生律师在2003年的卖淫合法化提案中指出:国家对于卖淫嫖娼的态度历来都是严厉打击、毫不留情的,但是改革开放程度越高,出现的卖淫嫖娼的现象就越多。到现在为止,仍然是这样的法律规定,显然不适应时代发展了。《刑法》规定,组织卖淫嫖娼罪情节严重的最高可以判处死刑。但是被组织的卖淫嫖娼这部分人是分三类的,一类是被强迫的,还有是组织未成年人卖淫嫖娼,对他们可以保留死刑;但是还有自愿的成年人,她选择一种生活方式,并且作为她的职业,那么应该把她们组织起来保障健康,安全地交易,不应该判处死刑,甚至不应该定罪。
今天必须面对男女比例严重失调的现实,今后10年或者20年,很多贫困的人面临娶不到妻子的局面。因为有卖淫嫖娼的存在,强奸犯罪实际上大量减少了,过去严厉禁止卖淫嫖娼的时候,强奸犯罪量是非常大的,这是客观现实。2003年提出议案以后,迟夙生律师认为确实有了一定的改善,比如说过去公安机关办案是以公共场所放置的安全套数量为组织卖淫嫖娼的一个衡量标准,甚至可能用这个来处罚你,后来确实安全套的放置多了很多,大概和当时积极的提议有关系。多放一次安全套,可能减少一次染病的机会。
###三、性交易合法化的弊端###
但性交易合法化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所谓“你情我愿”的交易多数情况下只是“理想状态”。首当其冲的就是安全问题,根据《美国流行病学杂志》刊登的研究报告,在全球工作的妓女数据统计,平均死亡年龄是34岁。(采样为性交易合法化国家)妓女在工作场所被杀害的机率是最高的,是妇女从事的第二危险的工作的51倍。其它研究显示,10个妓女中就有9个急切地想要逃离卖淫的工作,几乎有一半的妓女企图自杀过至少一次。
另外更有研究指出,许多卖淫女在少女时期就遭受过性虐待,她们“入行”的年龄一般都在12岁到14岁之间。她们中的大多数都有毒瘾或者精神疾病,三分之一的人是在皮条客的胁迫下卖淫,她们经常性的遭受皮条客的暴力管制。即使是在荷兰(该国在全国允许性交易合法化,并制定了相关法律),那些出卖其身体的妇女和女孩子,也常常遭到皮条客和嫖客的威胁、殴打、强奸和恐吓。在2009年的一次刑事审判中,土裔德籍的俩兄弟就被指控强迫100多位妇女到阿姆斯特丹的红灯区(De Wallen)工作。这是在有法律保护的前提下,仍然屡禁不绝的。
还有一个更为引人注意的是人口拐卖问题,在进行性交易的性工作者中,有百分之八十声称自己并非自愿,并有超过半数的人表明自己是被人口贩卖到妓院里进行接客。这些女性到了行交易场所,将会进行妇女所能从事的最危险职业。根据旧金山妇女活动中心下设的一个非营利机构“性交易研究和教育所”的负责人Melissa Farley提供的资料:买春男性中的大多数人会对女性表现出病态的行为。他们中每五人中就有四人说嫖娼成瘾。买春客在言语上时常充满了对女性的攻击性。比起那些不嫖娼的男性,他们说出像“如果能够逃脱法律的制裁,我会强奸一个女人”之类的话的几率高八倍。此外,买春客犯罪的几率也比非买春客更高,参与与女性有关的暴力犯罪事件的可能性也更大。这相当于为女性受害者提供了一个隐蔽且合法的受害场所。
###四、性交易合法化的现状###
权衡利弊,最终做出抉择,并不是一个简单的事情。
最好的参照是让我们看看其他已经对性交易进行立法保护的国家,都是如何运行的,了解一下性交易依照法律保护是如何运作的。
就全球而言,性交易合法化的国家不在多数,人们意识里较为开放的欧美国家,也大多是选择区域性开放(即划定某一个城市或者州作为从业场所),而并非在全国范围内予以法律保障。目前最为前卫大胆的国家,是荷兰,它在全国范围内对性交易进行合法保护。
在瑞士,政府斥巨资将一个工业区改造成性交易专区,为妓女和嫖客提供安全场所。这个性交易区备有警卫守卫的大门,嫖客可以驾车从各个妓女的小木屋前经过,但所有的性交易都必须在木屋里进行。木屋内,面对嫖客汽车的一面设计得非常窄,让车上的人上下车不会太容易;而妓女所在的那一面却非常宽敞,装有警铃,还有紧急出口。木屋里还有安全性行为的提醒,车前方有预防艾滋病的广告。苏黎世政府官员还表示,性交易区还有非常严格的规定,每辆车只允许有一名男子,不准自行车和摩托车入内。此外,新规定还要求妓女购买“日常性工作者证”,收费只是象征性的,并需提交健康保险。
在德国波恩市有200名性工作者,其中约有20人在指定区域的街头服务。波恩政府每年会花费116000美元雇佣私人保安公司监管该区域,并保证性工作者的安全。但街妓必须在晚上8点15分和早晨6点之间工作,若她们违反规定且在第一次警告后再犯,就将被罚款145美元。
而荷兰实行了一项更为严格的管理措施。如果嫖客未在政府统一管理区域内的指定场所交易,那么他们在嫖娼之前就必须要致电一个中央热线,以此登记和核查卖淫者的年龄是否达标,是否是人口贩卖的受害者。如果嫖客不这么做,就被视为违法。同时嫖客自己的身份,住址,家庭状况都可能因为某些状况的出现而记录在案。
所以戏剧化的是,在这些国家,性工作者和嫖客纷纷走上街头声讨性交易合法化。
###五、结语###
一项法律的出台,并不单纯是文字上的游戏。
调查、实践,充分的考量才是检验立法是否优良的过程,一时肾上腺素的呐喊成不了英雄。
有朝一日,中国如果真的施行了性交易合法化,那么就会对每个嫖客进行身份登记,监督他们的行为,约束他们的欲求,这样每一次肉体的啪啪啪都暴露在众目睽睽之下。
不知道原本支持的人群会不会倒戈相向?
(编辑:何盼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