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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私人部門的間諜行為

熱雷米·齊默爾曼:國家支援的監控確實是一個嚴重的問題,它在挑戰所有民主體制的基本結構及其運作方式,但這裡還有私人部門的監控和潛在的私人性質的大規模資料蒐集。就看看Google吧。如果你是一個標準的Google使用者,那Google就知道你在跟誰通訊、你知道什麼、你在研究什麼,可能還有你的性取向,以及你的宗教和哲學信仰。 安迪·米勒–馬貢:比你自己更瞭解你自己。

熱雷米·齊默爾曼:比你媽媽,甚至也比你自己更瞭解你。Google 知道你什麼時候線上、什麼時候下線。

安迪·米勒–馬貢:你知道你兩年前、三天前和四小時前在找些什麼嗎?你不知道吧,但Google就知道。 熱雷米·齊默爾曼:實際上,我就是由於這些原因才不再使用Google的。 雅各布·阿佩爾鮑姆:這就像21世紀的“殺死電視”(Kill Your Television)1。這種拒絕使用Google的行為可以被視作一種可行的個人抗議,然而網路效應2的存在卻不會讓這種抗議真正產生多大效果。殺死你的電視,朋友。

熱雷米·齊默爾曼:好吧,這不算是抗議,頂多是我個人看待事情的方式。

安迪·米勒–馬貢:我看過一些精彩的電影,在裡面,人們把他們的電視從三層樓丟了出去。

熱雷米·齊默爾曼:這不只是國家支援的監控,而是隱私的問題,是第三方如何處理資料,以及人們認識到這些資料如何被利用的問題。我不用Facebook,所以對它不太瞭解。但是現在通過Facebook你可以看出使用者的行為,他們很樂意交出任何類型的私人資訊,你能指責人們沒有意識到隱私與公共領域之間的界限嗎?幾年前,在數字技術普及之 前,人們的公共生活在於娛樂界、政治和新聞界,而現在每個人都通過點選“釋出”按鈕進入到公共生活領域。“釋出”意味著讓事情公開,意味著讓全世界都可以接觸到這些資料。而且,你會看到十來歲的小孩把他們喝醉了的照片或其他方面的資訊傳送出去,他們或許沒有意識到,這意味著全世界都能看到這些,而且可能在很長的一段時間內都可以看 到。Facebook就是靠模糊私人、朋友和公眾的界限來做生意的。而且它還儲存那些你認為只對你的朋友或者你愛的人有意義的資料。無論你以為你設定的資料的公開程度如何,當你在Facebook上點選“釋出”時,你就首先把它交給了Facebook,然後他們再讓其他Facebook的使用者得到這些資料。

朱利安·阿桑奇:甚至連政府和公司的界限也被弄模糊了。看看過去十年中西方軍事承包部門的擴張:十年前,有10家在冊的主要承包商與世界上最大規模的間諜機構NSA合作:兩年前,這個數字已經超過了1000家。所以,政府和私人部門之間的邊界正在被抹掉。 熱雷米·齊默爾曼:而且我們還可以說美國的間諜機構可以獲得Google儲存的所有資料。 朱利安·阿桑奇:他們確實是這麼做的。

熱雷米·齊默爾曼:還有Facebook的所有資料,所以從某種意義上說Facebook和Google是這些間諜機構的延伸。 朱利安·阿桑奇:雅克,你有一個Google的傳訊是吧?就是發給Google的,要求它提交所有跟你的Google賬戶有關的資訊?維基解密也接到過這樣的傳訊,是給我們在加州的域名註冊商dynadot的,wikileaks.org就是在它那裡註冊的。針對維基解密,正在進行一個祕密的大陪審團調查,他們要求dynadot提交我們的財務記錄、登入記錄, 諸如此類,dynadot全都交代了。3 雅各布·阿佩爾鮑姆:《華爾街日報》報道說Twitter、Google和Sonic.net這三家我正在使用或曾經使用過的服務商,每家都收到了一張2703(d)通知,這是很不尋常的祕密傳票。4 朱利安·阿桑奇:屬於《愛國者法案》的範圍?

雅各布·阿佩爾鮑姆:不是,是《儲存通訊法案》。《華爾街日報》說每家服務商都聲稱政府會索要元資料,而政府聲稱他們有權在沒有法院許可的情況下這麼做。現在有個正在進行的法律案件,關於政府是否有權進行戰術性保密,不只對公眾保密,而且也要對法院記錄保 密。我和其他所有人一樣,是讀了《華爾街日報》才知道這回事的。

朱利安·阿桑奇:所以,在美國大陪審團調查維基解密的過程中,當政府索要使用者記錄時,Google對美國政府大拍馬屁,這不是普通的傳訊,而是一種特別的情報傳訊。不過,2011年年初有報道稱,Twitter也收到一些這樣的傳訊,來自同一個大陪審團。但是Twitter做出了抗爭,要求解除禁言令並通知了所有被傳訊的賬戶主人。我沒有Twitter賬戶,所以並沒有收到傳訊,但是我的名字和布拉德利·曼寧的名字卻出現在這些傳訊上,作為需要被搜尋的資訊。雅克,你有Twitter賬戶,所以Twitter收到了關於你的傳訊。Google也收到了,但它們沒有抗爭,沒有把訊息公佈出來。5

雅各布·阿佩爾鮑姆:據說確實如此,這是我在《華爾街日報》上讀到的。我甚至不被允許引用它,除非扯上《華爾街日報》。

朱利安·阿桑奇:因為這些命令中也包括了禁言令?但這已經被認為是違憲的,不是嗎?

雅各布·阿佩爾鮑姆:可能是吧。就Twitter的例子來說,我們提出暫停向政府披露資料的請求,我們解釋政府一旦拿到這些資料就不會忘記,因此向政府披露這些資料將會造成無可彌補的傷害,然而,我們的請求被公開拒絕了。他們說:“好吧,是的,你的保留要求被拒絕了,Twitter必須披露這些資料。”我們還在走訴訟程式,特別是涉及判決的保密——我甚至不能談及此事——就目前來看,法院說,如果你在網際網路上自願向第三方暴露資訊,就別指望還有什麼隱私,順便一提,在網際網路上每個人都是第三方。

朱利安·阿桑奇:甚至像Facebook或Twitter這種號稱會保護隱私資訊的組織。

雅各布·阿佩爾鮑姆:必然是這樣。這就是國家與公司間界限的模糊。實際上最值得我們關注的事情是,NSA和Google基於美國國防安全的原因進行網路安全合作。

安迪·米勒–馬貢:網路安全在這裡可以指任何事情。這是個寬泛的術語。 雅各布·阿佩爾鮑姆:他們試圖把所有活動都置於《資訊自由法案》的要求之外,而且都要保密。此外,美國政府還堅持它有發出行政傳票的權力,這比拿到搜查令的門檻要低。並且他們禁止第三方通知 你,你無權爭辯,因為這裡直接涉案的是第三方,而第三方又沒有憲法上的理由要去保護你的資料。

朱利安·阿桑奇:第三方可以是Twitter、Facebook或你的網際網路服務提供商(ISP)。

雅各布·阿佩爾鮑姆:或者任何人。他們認為這是與銀行隱私或撥號電話一樣的一對一對映。你打電話的時候就自願把號碼暴露給了電話公司。你明白的,對吧?當你在打電話時,當你撥入這些號碼時,你顯然是在說,“我不指望還能保有這項隱私”。甚至跟機器的聯絡都沒這麼直白。人們不瞭解網際網路如何工作——他們也不瞭解電話網路是如何工作的——但是就目前Twitter的案件來說,法院堅持規定事情就是這樣。不幸的是,我無法對此進行真正的探討,因為我實際上並不是生活在一個自由的國家,他們堅稱本質上就是這麼回事。6

想象一下,我們竟然把我們所有的個人資料拱手交給這些公司,而這些公司本質上變成了私人的祕密警察,這簡直是瘋了。而且就Facebook的案子來說,我們甚至享有“民主化”的監控。不像民主德國的斯塔西,他們付錢僱人當間諜,而我們則把這種間諜行為當作一種文化來獎賞——他們自己上鉤了。人們報告朋友們的動向,“嘿,誰誰誰又訂婚啦”;“哦,誰誰誰又分手啦”;“哦,我曉得現在該給誰打電話”。

安迪·米勒–馬貢:有人根據歐盟資料保護法向Facebook施壓,要求他們交出關於這些人的所有私人資料,結果是,單個使用者的資料最少有350MB,最多的大概有800MB。7有意思的是根據這項法案,Facebook 的資料庫結構也被曝光了,包括你每次登入所用的IP地址、儲存的每一件東西、每一次點選、每時每刻的所有活動,甚至還有你在一個頁面停留的時間——所以他們能夠猜測出你喜歡什麼、不喜歡什麼,等等。另外還曝光了這個資料庫結構的主標識符,是“目標”(target)這個詞。他們不把這些人叫作“訂閱者”“使用者”或者其他什麼,他們管這些人叫“目標”,當然你可以說,“好吧,這是一個營銷術語”。

朱利安·阿桑奇:但這些資料本質上都是私人的。

安迪·米勒–馬貢:對,但是從軍事角度看,它也可以是目標,或者從情報意義上講,它就是目標。這僅僅取決於你在什麼樣的情景下利用這些資料。 朱利安·阿桑奇:對,這是最可怕的。 安迪·米勒–馬貢:我認為這種曝光很有用。我們原來常常說對Facebook而言,這些使用者實際上並不是客戶。Facebook的使用者實際上是它的產品,廣告商才是它真正的客戶。這是對這裡所發生的事情最客氣、最無害的解釋了。

但是,問題在於你很難去指責一個符合國家法律規定的公司。這種行為被認為是正常的,如果公司不遵守國家的法律,你才能說它在犯 罪。

所以你很難這麼說。“嘿,人家是合法經營的。”你對此又能作何控訴?

雅各布·阿佩爾鮑姆:不對,這事我必須要爭一爭。如果你建造一套系統,它會記錄一個人的一切資訊,而且你知道你生活在一個法律允許政府強行蒐集這些資訊的國家,那麼,或許你就不該建造這樣的系 統。在建立安全系統的時候,有兩種不同的路徑,一種是通過政策來保護隱私,一種是通過設計來保護隱私。當你企圖以人們為目標時,而你也清楚你生活在一個可以公然監聽人民的國家,就像Facebook把它的伺服器放在卡扎菲治下的利比亞或者阿薩德治下的敘利亞,這完全是不負責任的。據我所知,至少這兩年,被公開的國家安全信函沒有一封是針對恐怖主義的。其中25萬封是針對其他人,而非恐怖分子的。 8所以我們看清了現實,事實就是這些公司在建立這些系統,它們選擇為經濟利益而出賣使用者,它們是負有嚴重道德欠債的。這甚至跟技術無關,根本就不是技術問題,這就是經濟問題。它們決定,更重要的是跟政府勾結起來,出賣它們的用 戶,侵犯使用者的隱私,參與到這個控制系統中,而它們得到的回報是成為這種監控文化的一部分,這種控制文化的一部分——而非抗拒這種文化,所以它們成了其中的一分子,它們是共犯。 安迪·米勒–馬貢:道德責任現在可算不上主要賣點,是吧?

註釋

  1. “殺死電視”是指一種抗議大眾傳媒的方式,呼籲人們遠離電視,參加社交活動。

  2. “網路效應”(network effect)是指一個人從事某種活動受從事此種活動的其他人的數量的影響。

  3. 更多關於大陪審團調查的資訊,參見討論之前的“對維基解密及相關人員的各種迫害企圖的註釋”。

  4. 據《華爾街日報》報道:“美國政府得到了一項具有爭議的祕密法庭命令,強迫Google公司和小型網際網路提供商Sonic.net公司交出維基解密志願者雅各布·阿佩爾鮑姆的郵箱賬號中的資訊,根據《華爾街日報》所查證的檔案……維基解密的案子成了對年初的法律解釋的一個測試,當時Twitter抵制了法院要求交出維基解密支持者,包括阿佩爾鮑姆先生的賬號記錄的命令……該命令要求搜查‘網際網路協議’或是人們登入他們賬號的裝置的IP地址。”一個IP地址就是分配給某個接入網際網路的裝置的唯一一組數字。這項命令同時也索要人們繫結這些賬號所用的電子郵箱地址。這項命令被封印存檔,但Twitter在法院成功贏得了通知這些被索要資訊的使用者的權利……《華爾街日報》查證了這些法令,它們索要的資訊與要求Twitter提交的是同類資訊。給Google祕密法令的日期是1月4日,這家搜尋引擎巨頭被要求交出阿佩爾鮑姆登入其gmail.com 賬戶時的IP地址,以及自2009年11月1日起他與之聯絡的使用者的電子郵件和IP地址。並不清楚Google是否抵制了這項命令或交出了檔案。給Sonic的祕密法令的日期是4月15日,要求Sonic交出阿佩爾鮑姆先生郵箱賬號中的同類資訊,也是自2009年11月1日起。8月31日,法院同意解除Sonic的祕密指令的封印,並向阿佩爾鮑姆先生提供一份副本。“Secret orders target email”,載於《華爾街日報》,2011年10月9日,http://online.wsj.com/article/SB1000142405297020347680457661328400731問於2012年10月11日)。更多細節參見討論之前的“對維基解密及相關人員的各種迫害企圖的註釋”。

  5. “WikiLeaks demands Google and Facebook unseal US subpoenas”,載 於 《 衛 報 》 ,2011 年 1 月 8 日 ,http://www.guardian.co.uk/media/2011/jan/08/wikileaks-calls-google- facebook-us-subpoenas(訪問於2012年10月16日)。更多細節參見討論

之前的“對維基解密及相關人員的各種迫害企圖的註釋”。

  1. 參見討論之前的“對維基解密及相關人員的各種迫害企圖的註釋”。

  2. 更多細節參見歐盟訴Facebook案網站:http://www.europe-v-facebook.org/EN/Data_Pool/data_pool.html(訪問於2012年10月24日)。

  3. 國家安全信函(NSL)是美國當局發出的要求提供“非內容資料”或“元資料”的信函,資料包括金融交易記錄、IP日誌或電子郵件通訊錄等。任何收到國家安全信函的人都必須按要求交出記錄,否則就會面臨起訴。發出一封國家安全信函並不需要得到法院的授權,它可以由聯邦機構直接發出。因此,它很類似於所謂的“行政傳票”——只提交行政部門索要的資訊,而非司法監督之下的傳票。基於此,國家安全信函被認為違犯了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中對抵抗任意搜查和逮捕的保護。國家安全信函還包括了一種“禁言令成分”,這意味著收到國家安全信函的人不能向其他任何人談論此事,否則就是犯罪。基於此,國家安全信函被認為是對第四修正案中對言論自由保護的違背。在Doe訴Gonzales案中,國家安全信函的禁言令被判定為違憲。法律修改為授權國家安全信函的接收人可以在法庭上質疑該信函,這樣就滿足了第二巡迴法院的要求,如此一來,使用該信函就不再算是違憲。在2001年美國《愛國者法案》通過後,對國家安全信函的使用大量增加。國家安全信函的接收者一般都是服務提供商,比如網際網路服務提供商或是金融機構。被搜查的記錄通常為信函接收者的客戶的資訊。接收者不能通知客戶他們的記錄被搜查了。儘管接收者可以向法院質疑國家安全信函,但禁言令又阻礙了被搜查的目標得知有關國家安全信函的訊息,這樣也就阻礙了他們向法院提出質疑。為了說明這種抗辯多麼困難,參見FBI副總法律顧問試圖回答雅各布·阿佩爾鮑姆的問題時令人膽寒的視訊,雅各布問道,“如果第三方被禁止談論我已經成為你的目標這件事,那我又如何上告法官呢?”她回答道:“有時候,我們必須讓事情處在控制之中。”: http://youtu.be/dTuxoLDnmJU(更多的背景資料參見Privacy SOS: http://privacysos.org/node/727)。

根據電子前哨基金的報道,“在所有因《愛國者法案》而擴大的危險的政府監控力量中,由《愛國者法案》第505條所擴大的美國法典第18編第2709節(18 U.S.C.#2709)之下的國家安全信函的權力是最可怕、最具侵略性的。這種信函作用於通訊服務提供商,比如電話公司和ISP等,允許FBI向他們祕密索取有關普通美國公民私人通訊和網上活動的資料,而這種行為不會受到任何有效的監督或事前司法審查。國家安全信函的接收者受制於禁言令,不得向其同事、朋友或家人洩露該信函的存在,更不能向公眾曝光。”參見:https://www.eff.org/issues/national-security-letters,亦可參見電子前哨基金蒐集的、在《資訊自由法案》(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要求下發布的有關國家安全信函的檔案:https://www.eff.org/issues/foia/07656JDB。(所有連結均訪問於2012 年10月23日)

第7章、賽博空間的軍事化